金融友善服務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條文及說明
條 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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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 |
本準則之訂定目的。 |
第二條(範圍) |
一、明訂金融友善服務之範圍。 |
第三條(環境) |
一、考量目前本公會會員公司營業處所能提供之無障礙設施須配合所租賃大樓之原有設計,本公會會員公司較難修改或提供其他設施,僅能建議大樓管理人改善相關措施。 |
第四條(溝通及服務) |
為滿足不同類別之身心障礙者需求,本公會會員應提供相關友善之服務措施,以利身心障礙者選擇適合之方式進行交易。 |
第五條(資訊、公告及統計) |
明定證券商除應於網站上公告該公司友善金融措施外,亦須公告金管會及本公會等機構轉知之相關訊息或任何統計資料。 |
第六條(權益保障) |
明定證券商提供意見表及溝通管道,以保障身心障礙人士表達意見之權益。 |
第七條(訓練或宣導與鼓勵) |
明訂公司所指派服務身心障礙者或與客戶接觸之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公司內部或外部之教育訓練或宣導,公司並宜對提供優良金融友善服務之人員予以鼓勵。 |
第八條(檢核) |
為落實金融友善服務,明訂本公會會員公司應定期自行檢核。 |
第九條(附則) |
明訂本準則訂定程序。 |